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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徐敏琪发布时间:2016-03-01浏览次数:10

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二章 资产类别

第三条 本基金会目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家具、文物及陈列品等。

第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待摊费用等。

第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倾向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三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 接受捐赠资产的种类:包括现金、支票、汇票等有价证券,图书资料、家具、仪器设备、建筑物等有形资产和实物。以非现金形式捐赠的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估价后入账。对于不易储存、运输或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用途的捐赠物资及财产,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和基金会发展项目。

第九条 凡为基金会捐资,基金会均开具正式捐赠票据,并就捐赠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基金会将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定向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上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对固定资产入账的方法:本基金会所取得的固定资产赠予上海外国语大学确认与入账;本基金会所取得的房屋及构筑物由上海外国语大学财务处、基建处、资产处办理相关入账手续;本基金会所取得的除房屋及构筑物以外的其它固定资产由上海外国语大学财务处、资产处办理相关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资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作的必要开支;

(三)其它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理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捐赠法》、《条例》和基金会的章程规定,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委托专业投资机构对投资类型事先做严密的调研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将投资方案报送理事会与校长办公会研究,经过理事会与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并一致通过后,秘书处方可委托相关投资机构执行该投资方案。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资产及其他收入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理事和秘书处负责人遇到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和秘书处负责人及其亲属不得产生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与校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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