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助力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促进上海外国语大学公益事业的发展,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登记或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志愿者基本条件
第三条 参与基金会工作的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理解并认同基金会宗旨,服从基金会工作安排;
(二)热心志愿者工作,有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且身心健康;
(三)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 志愿者招募与管理
第四条 根据活动的具体安排,由基金会协同学校各院系、职能部门共同招募。
第五条 根据活动的具体安排,由基金会协同学校各院系、职能部门共同培训或基金会单独对志愿者进行针对性培训。
第六条 根据志愿者的来源和用途,由基金会协同学校各院系、职能部门共同管理或基金会单独对志愿者进行针对性管理。
第四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使用部门根据志愿者的具体表现,奖优惩劣。
第八条 志愿者权利包括了解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志愿者义务包括严格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和安排,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相关教育或培训,按要求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条 志愿者服务范围及要求:
(一)为基金会提供相关事务性、咨询性志愿服务;
(二)协助基金会完成各项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工作;
(三)服从基金会分配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四)妥善保管基金会物品、资料及信息,谨守基金会保密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基金会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