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发布者:徐敏琪发布时间:2016-03-01浏览次数:18

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助力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促进上海外国语大学公益事业的发展,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登记或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志愿者基本条件

第三条  参与基金会工作的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理解并认同基金会宗旨,服从基金会工作安排;

(二)热心志愿者工作,有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且身心健康;

(三)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  志愿者招募与管理

第四条  根据活动的具体安排,由基金会协同学校各院系、职能部门共同招募。

第五条  根据活动的具体安排,由基金会协同学校各院系、职能部门共同培训或基金会单独对志愿者进行针对性培训。

第六条  根据志愿者的来源和用途,由基金会协同学校各院系、职能部门共同管理或基金会单独对志愿者进行针对性管理。

第四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使用部门根据志愿者的具体表现,奖优惩劣。

第八条  志愿者权利包括了解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志愿者义务包括严格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和安排,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相关教育或培训,按要求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条 志愿者服务范围及要求:

(一)为基金会提供相关事务性、咨询性志愿服务;

(二)协助基金会完成各项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工作;

(三)服从基金会分配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四)妥善保管基金会物品、资料及信息,谨守基金会保密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基金会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