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报告制度,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包括重大事项报告、基金会年报、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支出预算报告等。
第三条 遇到重大事项,必须向理事会提交报告,如有必要还需及时上报教委及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主要是指事关基金会管理和发展的,具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主要包括:
1.召开理事会等重大会议;
2.制定、修改章程等重要事项;
3.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4.重大募捐、投资、建设或资助项目、资金运作(50 万以上)等;
5.开展涉外活动;
6.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信息报告需遵循以下原则:
1.召开重大会议和开展涉外活动的等情况,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报告,其他事项事后及时报告。
2.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
第五条 基金会年报、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支出预算报告等信息报告由基金会办公室与基金会财务协同负责起草,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报送理事会。
第六条 对于理事会成员对信息报告所提出的问题以及建设性意见,基金会办公室应拟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报告秘书长批准后予以落实,并及时回复建议人。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上外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