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为实现基金会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各类资金风险,使捐赠资金更好地用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尊重投资市场规律。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章 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资产指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运作和如何投资运作有特别约定,基金会应遵守其约定。
第五条 基金会必须持有充足的现金、银行存款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确保待拨付捐赠资金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三章 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投资范围:
(一)基于教育发展基金会实际情况,为保障资金安全,主要为购买银行固定利率的定期存款和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
(二)如有特殊情况,可实施其它经理事会决策同意的投资项目。
第八条 投资条件
(一)保本保息理财产品与银行固定利率定期存款只适用于四大银行及上市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
(二)上市证券公司与其它固定投资回报类的保证收益的投资产品。
第九条 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借款;
(三)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四)从事违背基金会宗旨、有损基金会信誉的投资行为;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章 投资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每年召开理事会,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三)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四)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 为降低基金会在投资活动开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基金会请学校法务担任基金会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基金会重大投资决策提供法律论证;
(二)负责对基金会投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制定基金会投资相关的标准合同;
(三)审核基金会对外签署的投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四)针对基金会投资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意见;
(五)代表基金会处理各类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投资活动的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