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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徐敏琪发布时间:2016-03-01浏览次数:31

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基金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基金会财务运行的科学和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关于加强中央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保障财产安全。具体包括:编制财务预算决算,规范管理各项收支,降低筹资成本费用,合理调配运作资金,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各项收支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基金会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基金会银行帐号,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例如重大投资方案、大额资金使用等。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学校财务处代表学校对基金会财务进行监管。

第七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上海市社团管理局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帐务进行审计,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公示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九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在基金会秘书处的监督下,与接交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必须经移交人员、接交人员、监督人员三方共同签字认可。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货币收入管理

(一)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帐户和外币帐户。所有的捐赠货币收入一律汇入基金会专用的人民币帐户或外币帐户。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帐户和关于外汇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二)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帐户后,可按照捐赠单位(个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设立相应科目执行财务管理。

(三)捐赠项目属留本基金,捐赠款一旦入账,一个月内计算分配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参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保证捐赠款及时保值升值。

第十一条 非货币收入管理

所有非货币捐赠项目如房产、设备、艺术品、纪念品等,基金会负责聘请相应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应捐赠人要求决定是否开具抵税发票。基金会对非货币捐赠负责登记,并联系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支付

(一)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

(二)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秘书处具体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后基金会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筹资费用

(一)基金会捐赠筹款费用,包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日常行政运转经费,由上海外国语大学财政拨款支付。

(二)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以上费用支付的签字权同上。

(三)为筹集捐款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奖励等业务费用在资金增值中支付。

(四)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

(一)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管理成本不能超出基金会当年资助总额的 7%

(二)管理费用一般在基金会资金增值部分内列支,不得在捐赠本金中支付。

(三)管理费用主要用于捐赠项目策划,公共关系建立等活动项目。

(四)管理费用支付,必须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签字方能执行。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第十八条 完善资金运作内控制度,完善运作程序,防范资金运作的管理风险。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支持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